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除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外,还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