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