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条有效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对林地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自然景观以及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实行保护。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