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