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业服务标志和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