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严禁乱批滥占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使用林地凭证后,再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执行国家和省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