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有效林地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承包、转包、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林地,可以开办私营林场和合作林场,可以有偿转让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转变林地经营方式、转让林地使用权,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依法签订合同,并不得变更林地所有权和改变林地用途。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