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十八条有效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珍稀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区以及国防林、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林业科研和教学实验区的林地,不得征用和占用。确需征用、占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设立该类林地的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