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凡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