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二条有效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