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登记和捐献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可以通过登记信息系统查阅或者修改本人登记信息,随时有权变更或者撤销本人捐献意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