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登记机构应当主动告知志愿登记的公民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的程序与事项,并向志愿登记者出具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凭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