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登记和捐献第十三条有效自愿捐献其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书面形式表示捐献意愿,并办理捐献登记。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方可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