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