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调查、保存、委托政府收藏、捐资、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展示、展演、提供场所、理论研究、志愿服务以及开发文化产品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信息、政策培训等方式予以支持。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