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旅游资源,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本行政区域旅游形象宣传内容,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小镇等场所,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村镇、街区。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等参与开发文化旅游、乡村旅游项目。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具有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鼓励在有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景区、酒店等地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作品、产品的展销场所。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