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队伍建设,推行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指导。

护林员在执行巡护任务时,应当佩戴标识,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监督和管理野外用火;

(二)警示、提醒村民、居民安全用火;

(三)及时报告火灾隐患和火情;

(四)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五)其他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