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