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有效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