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行业管理和监管执法,履行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相关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初期火情火灾处置等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防火相关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