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