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