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