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火灾扑救队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24小时看守。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