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点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交通要道、商业区、公共场所等区域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对噪声排放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噪声监测点位的设置和数据采集应该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