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无故拖延检查。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