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当符合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间隔一定距离,符合相应规划及设计要求。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