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