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划定本行政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