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第二章 应急处置程序第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发生灾害事故或者可能发生灾害事故的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其职责的报告事项,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紧急报警热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灾害事故信息提供便利,并建立健全灾害事故信息报告、核实和处理机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