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第二章 应急处置程序第十条有效灾害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者受影响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周边单位和人员通报灾害事故信息,并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灾害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灾害事故信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