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由有权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综合考虑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