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配合或者阻碍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导致危害扩大,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