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应急救援服务志愿组织、应急志愿者等社会应急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负有应对有关灾害事故主要职责的部门按照其应急处置职责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

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发展,为社会应急力量及时有序参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物资装备、技能培训等服务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提高协同应急、联合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