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根据应急预案的类型和层级,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自然灾害易发区域单位、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组织的应急演练开展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