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级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