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灾害事故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舆情监测、收集、分析机制,发现有关灾害事故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