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第三章 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输油等公共设施因灾害事故遭受损坏的,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转移安置,调拨、提供救灾物资,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满足生产生活基本需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