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等因素开展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管控范围和应急处置措施,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