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第三章 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灾害事故现场存在放射性、腐蚀性、致病性等物质,或者灾害事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对危险源和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采取控制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