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第三章 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灾害事故类别、级别、发展态势、现场环境等,可以在灾害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外围管控区和应急通道。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秩序维护工作,除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禁止其他人员和车辆进入安全警戒区;除抢险救援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核心处置区;必要时,对外围管控区实施交通管制,确保应急通道畅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