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第三章 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应当坚持人员安全优先,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事故带来的影响和危害,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