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第二章 应急处置程序第二十条有效灾害事故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应当作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决定,根据实际需要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灾害事故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处置任务基本完成后,经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销现场指挥部或者指挥中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