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灾害事故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应当作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决定,根据实际需要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灾害事故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处置任务基本完成后,经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销现场指挥部或者指挥中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