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第二章 应急处置程序第十九条有效灾害事故现场出现直接危及应急处置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况时,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作出暂缓应急处置的决定,并组织应急处置人员撤离现场或者就近避险。紧急情况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应当及时恢复应急处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