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第二章 应急处置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启动应急响应后,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并按照信息报告有关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