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启动应急响应后,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并按照信息报告有关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