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现场指挥部或者指挥中心承担下列职责:

(一)执行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应急处置的决定和要求;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决策会商;

(三)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现场处置,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

(五)根据现场情况识别危险源,统筹有关部门划定管控区域,采取物理隔离等必要措施,组织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人员有序进出处置现场;

(六)协调、调度各类应急资源用于现场处置;

(七)决定和批准现场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