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第二章 应急处置程序第十六条有效现场指挥部或者指挥中心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的岗位设置和职责权限原则上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确定。总指挥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调整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及其职责权限。灾害事故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或者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