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开设现场指挥部:
(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可能扩大的;
(二)现场环境复杂或者处置难度较大的;
(三)预计处置时间较长的;
(四)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在现场进行协调联动和统一指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认为灾害事故现场不适合开设现场指挥部的,可以在办公场所组建指挥中心,承担现场指挥部职责;出现多个灾害事故现场的,可以组建统一的指挥中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