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级别以及灾害事故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依法发布有关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决定、命令、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