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本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涉及多种灾害事故并发或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事故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